本報訊(記者孔德婧)5月2日,兩名12歲的孩子在房山區某村附近用於農業灌溉的蓄水池中溺亡。據瞭解,該蓄水池由該村村委會管理。昨日上午,兩名孩子的家長將村委會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80餘萬元。
  兩名12歲少年溺亡蓄水池
  昨日上午9時,該案在房山法院城關法庭開庭。家住房山城關某村的霍先生與妻子劉女士以及他們的朋友常先生——三位剛剛失去孩子的家長沉重地步入法庭。被告席上,則是房山城關街道辦事處某村民委員會的代理人。
  據原告稱,今年5月2日,常先生夫婦帶兒子到霍先生家做客,兩家的孩子剛好都是12歲,很快便玩到了一起。午飯後,常先生的兒子小康與霍先生的兒子小全一起去籃球場玩。然而,幾小時後,兩家人怎麼也聯繫不上兩個孩子了。
  終於,霍先生在孩子學校附近的一個蓄水池裡看到了兒子。“打電話打不通我就去找,結果下午3點左右我去蓄水池,我們的孩子已經漂著了。”
  報警後,兩個孩子被送往醫院,但最終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死因為溺水。
  村委會稱已盡到提醒義務
  據瞭解,該村村委會是少年所溺亡蓄水池的管理方。由於雙方一直沒有就賠償達成協議,兩家家長將其告上了法庭,共計索賠180餘萬元。
  庭審時,被告村委會的代理人表示,對孩子的死很遺憾,但村委會並沒有過錯。該代理人稱,蓄水池用於農業灌溉,約深一米五左右。在蓄水池的東西兩側放置有兩塊警示牌,上面寫明瞭蓄水池為農用設施,禁止垂釣、游泳及他用,違者後果自負。“我們已經盡到告知義務。”代理人稱,孩子應能讀懂警示牌上的提示,不應該在裡面玩耍。
  “雖然有警示牌,但並沒有護欄將蓄水池隔離,還建了臺階,人是很容易上到蓄水池的。”原告家長對被告的說法提出了異議,認為警示牌只是禁止游泳、垂釣,並沒有限制在周圍行走,孩子也並非去游泳、垂釣,警示牌的警示是不明確的。
  最終,由於村委會方面不同意調解,法庭宣佈將擇期宣判。
  法官提示:兒童戶外游玩需謹慎
  就在本月初,房山法院剛就一起三名幼童外出玩耍不幸溺亡案作出宣判,法庭判決孩子家長和被告方各承擔50%的責任。
  據國家衛計委統計,我國每年有5.7萬人死於溺水,而兒童溺水人數占到了總數的56.04%。
  法官表示,由於未成年人心智發育還不成熟,為了尋求新奇、刺激,有時會不顧後果而出現冒險行為。尤其在郊外等公共場所,孩子和家長對危險因素認識不足而容易導致傷害事件發生。孩子們尤其要註意,不要獨自到偏僻的街巷、黑暗的地下通道以及偏遠的地方游玩。  (原標題:兩少年溺亡蓄水池 家長索賠18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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