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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日下午,廣受關註的“孕婦為夫獵艷殺人案”在佳木斯市中級法院宣判,被告人白雲江因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被判處死刑,被告人譚蓓蓓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白雲江、譚蓓蓓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於2014年5月29日向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少年審判庭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涉及個人隱私,於2014年6月12日依法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白雲江在山東省煙臺市某公司打工期間,於2011年與被告人譚蓓蓓相識,後確立了戀愛關係並結婚。後白雲江聽說譚蓓蓓在與其處對象期間曾與多名男子有兩性關係,二人感情出現裂痕。譚蓓蓓出於愧疚心理,產生給白雲江往家騙小女孩實施姦淫、尋求心理平衡之念。
  2013年6月25日,白雲江的女兒白某某將同學蘇某某帶回其家留宿。晚飯後,被告人白雲江、譚蓓蓓將以前購買的含有氯硝安定成分(具有鎮靜催眠作用)的藥片碾碎後放入兩盒酸奶中,交給白某某、蘇某某喝下。飲後,白某某、蘇某某出現昏迷癥狀,白雲江意欲姦淫蘇某某,但最終放棄了姦淫行為。7月中旬,被告人白雲江、譚蓓蓓共同預謀,企圖將白雲江的初中同學康某某騙到家中搶劫並殺害,但最終未得逞。
  7月24日15時許,譚蓓蓓外出尋找作案目標,遇見途經此處的少女胡某某。譚蓓蓓謊稱肚子痛需要幫助,將被害人胡某某騙至家中。白雲江以感謝胡某某幫助其妻子為由,將兌入含有氯硝安定成分藥物的“酸奶”拿給胡某某喝,將另一盒正常酸奶交給譚蓓蓓喝。胡某某喝下“酸奶”後出現昏迷癥狀。白雲江便對胡某某實施姦淫,見胡某某正值生理期,加之其自身原因,致使姦淫行為未能得逞。因懼怕罪行敗露,白雲江用枕頭捂住胡某某的口鼻,譚蓓蓓用雙手按住胡某某的雙腿,致胡某某窒息死亡,二人將胡某某的屍體裝入行李箱,埋於樺南縣郊外。7月28日,譚蓓蓓、白雲江相繼落網。
  法院認為,被告人白雲江、譚蓓蓓在共同犯罪中均積極實施犯罪行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白雲江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譚蓓蓓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新聞助讀
  為啥沒判譚蓓蓓死刑
  此前有報道分析,按照譚蓓蓓的交待,她具備了主犯的要件,事後又畏罪潛逃,且案件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符合從重處罰的要件。而白雲江是具體罪行實施者,可能定性為共犯,夫妻二人均可能被重判。
  2013年8月,譚蓓蓓生下一個男嬰,孩子被送往福利院。而在案件審判環節,我國對孕婦的人道主義規定主要體現在量刑方面。我國《刑法》第49條規定,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對於“不適用死刑”的理解包含兩重意思:一是指對孕婦不能執行死刑,這是因為胎兒是無罪的,對孕婦執行死刑將會剝奪其胎兒的生命權;二是在刑罰的判處方面,禁止對孕婦判處死刑。而我國的死刑既包括死刑立即執行,也包括死刑緩期執行,這意味著在我國對孕婦能夠判處的最重刑罰就是無期徒刑。
  譚蓓蓓已產下一名男嬰,孕婦身份已經結束,那麼是否可以判處其死刑呢?根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審判時懷孕的婦女”應當作擴大延伸解釋,即在偵查羈押期間懷孕的婦女,也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同樣不得判處死刑。
  在執行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般說來,孕婦擁有一年的哺乳期,在此期間可以申請監外執行。
  (原標題:被告承認另外2次未遂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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