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聽時間: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線律師:馬濤(江蘇欽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戴女士:我曾經借給他人30萬元,借條上我的名字寫錯一個同音字,當時沒留意,請問這個借據有效嗎?我如何才能追回這30萬元錢?
  馬律師:借條本身就是一個借款合同,如果你作為出借人名稱其中一個字出錯,並不影響借款合同的效力,但是,如借款人主張借條上所顯示的出借人的確存在(有身份證明),並且該出借人也承認是借款給借款人,而你又沒有其他證明借條上寫錯了名字的出借人就是你的話,你的權利保護可能會存在一定困難。當然,你可以現在要求他歸還借款,如果他都不反對,或者立下新的借條,則證據會更加全面。
  張先生:2010年2月,我與房產商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後,我按合同約定預交了一部分購房款,但是房產商一直拖著不交房。後來多方打聽才得知,房產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就開始賣房,並且至今亦未辦好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手續。請問我是否可以終止合同、要求房產商返還購房款,並且賠償損失?
  馬律師:可以。房產商與你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故該合同違反了建設部頒佈的《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及“出賣人預售商品房應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有關司法規定,屬無效合同。同時,房產商簽合同時隱瞞了預售房未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事實,屬非法售房。故你方要求終止合同、返還購房款,並可以要求房產商承擔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黃女士:2008年12月,房地產開發商與我達成口頭協議,開發商以60萬元的價格出售了一店面給我。隨後,我分三次向開發商交付購房款。2009年2月,開發商書面承諾將該店面交付給我並辦理登記備案。2009年9月,這家房地產開發商又與王某簽訂房地產買賣協議,將我所購買的該店面以70萬元的價格賣給王某。協議簽訂後,王某向開發商支付購房款70萬元。請問馬律師,我應當如何維權?
  馬律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的情形,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你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與你方之間的購房協議。王某作為第三人,可主張開發商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要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5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聽《律師在你身邊》熱線(025)96096-1-1的是江蘇蘇源律師事務所的梁會萍律師。  (原標題:借條上出借人名字寫錯 不影響借款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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